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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不以盈利为目擅用奥运标志也侵权
信息来源: 北方网 文章作者: 张晋 上传时间:2008-5-9 16: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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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建设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只要没有被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授权,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奥运标志都属于侵权”。

  据介绍,去年市工商局开展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95件,罚没款103万元。

  张建设说,“关于奥标侵权的查处情况,内容包括很多。从查处的情况看,有很多企业的行为并不是十分恶劣,比如在春节期间卖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上面就写着什么‘奥运之星’等等,企业实际上想烘托一下奥运的气氛。对于这种情况,工商部门一般给予制止就行了”。

  另外还有一些广告,实际上是侵犯了赞助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对于这样的案情,今年查处得比较多。

  对于有些网站和电视台出于非赢利目的而使用奥标的情况,张建设明确表示,“目前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依法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在条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因此在保护相关权利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授权使用,未经授权禁止使用。无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只要没有被许可,都应该禁止”。

  据悉,市民如果发现奥标被擅自使用,可以通过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据举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案件人员的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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